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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健康俱樂部會員條款

歡迎您加入101健康管理會員並使用101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會員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當您註冊完成或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您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之會員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服務條款),關於本服務條款係規範您與本公司之契約。如果您不同意本服務條款的內容,或者您所屬的國家或地域排除本服務條款內容之全部或部分時,您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於本網站線上申請會員,或由其他方式向本網站提出申請加入會員,本網站有審核會員資料,並核定是否准允加入之權利。

如您是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則您必須在加入會員前,將本服務條款及其後之修改變更請您的父母或監護人閱讀,並得到其同意,才可以註冊及使用本服務。當您使用本服務時,則視為您的父母或監護人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內容及其後之修改變更。

一、註冊義務

請依註冊申請程序所提示之項目,登錄您本人正確、真實及完整之個人資料。當您的個人資料有異動時,請立即更新,以維持您個人資料之正確、真實及完整。如因您登錄不實資料或冒用他人名義以致於侵害他人之權利或違法時,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會員服務與使用規則

(一)您於註冊程序完成並由本公司完成相關設定後,您即取得本公司會員之資格,您並可以開始使用本服務。本公司有權增加、變更或取消會員服務中相關系統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且無須個別通知會員;且有關現有或將來之各項服務均受本服務條款之規範。

(二)會員在使用本服務過程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遵守當地有關的法律和法規;
2.不得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網路服務系統;
3.遵守所有與網路服務有關的網路協定、規定和程式;
4.不得利用本公司網路服務系統進行任何可能對網站的正常運轉造成不利影響的行為;
5.不得利用本公司網路服務系統傳輸任何騷擾性的、中傷他人的、辱罵性的、恐嚇性的、庸俗淫穢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資訊資料;
6.不得利用本公司網路服務系統進行任何不利於本公司的行為;
7.如發現任何非法使用用戶帳號或帳號出現安全漏洞的情況,應立即通告本公司。

三、會員帳號及密碼之保管

(一)您註冊完成後將會取得一組帳號及密碼,您有義務妥善保管您的帳號及密碼之機密與安全,不得洩漏給任何第三人。您必須為此組帳號及密碼之一切行為負責,除您有明確證據證明您的帳號密碼遭冒用或盜用之情形外,此組帳號及密碼所做之一切行為即視為您本身之行為。

(二)本組帳號及密碼僅限於您個人使用,您不得出租、出借、移轉或讓與給其他第三人使用。

(三)如您發現您的帳號及密碼遭盜用或被他人不當使用,您必須立即通知本公司,以利本公司採取相關措施。但不得將本公司所採取之措施解釋為本公司對您有明示或默示擔保或賠償責任,對於您的帳號及密碼遭人非法使用,本公司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四)當您完成使用本服務後,應確實登出並結束您帳號及密碼的使用,以防止被他人盜用。

四、會員權益

本公司每月花費鉅資免費提供保健資訊予會員,當您完成會員申請後,本公司除將『免費』提供您會員服務內容及未來變更之免費會員服務外,會員亦有義務接收本公司不定期所發出之免費電子報與廣告eDM,我們會嚴控發出電子郵件的數量與品質,請予見諒。由於我們主要的收入是來自廣告,為提供您更完善的保健資訊,敬請各位會員予以支持。

五、擔保責任之免除

(一)本公司之各項會員服務,依本公司既有之規劃提供,對於特定使用者之特殊需求,本公司不擔保本服務將符合您的所有需求。

(二)本公司不擔保各項服務之正確、完整、安全、可靠、合適、時效、穩定、不會斷線及出錯。您同意對於您所傳送之電子郵件、檔案及其他資料做備份。關於因傳送過程而造成電子郵件、檔案及其他資料之遺失,本公司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三)對於您於本服務中所下載之電子郵件、檔案及其他資料,您應該自行考量其風險,如因下載而造成您電腦系統的損壞或電腦中資料的遺失,本公司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四)會員或網站使用者在本網站所上載之資料或經由本網站所傳遞之資料,由其個人自行負責,本網站不負審查、核對或查證之責。

六、會員資料

會員須確實、詳細填寫會員真實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E-mail、電話及其他資料,不得有不實、不全、匿飾或使人誤解之情形。會員資料如有變更,應主動至「修改會員資料」網頁進行修正,若因未修正而致會員權益受損,由會員自行負責,本網站不負其責。

七、會員資料之保護

(一)本網站對於會員登錄之身分資料、帳號及密碼、或儲存之資料,在未經會員同意前,不會任意將其透露、租借或轉售給第三人,並嚴禁內部人員私自使用這些資料。

(二)本公司基於下列理由會將您所傳送、張貼或發表之內容保留或揭露:
1. 本網站如舉辦任何活動,或增減、變更任何服務業務,將使用會員資料通知。
2. 司法或警察機關偵查犯罪需要或依法律程序要求時。
3. 本網站於行銷或提供服務時所需。
4. 因會員之行為違反法令或本服務條款之規定時。
5. 基於維護公益或保護本公司或他人權利。
6. 事先獲得會員的明確授權。
7. 本公司可能會與第三方合作向會員提供相關的網路服務,在此情況下,如該第三方同意承擔與本公司同等的保護會員隱私的責任,則本公司可將會員的註冊資料等提供給第三方。

八、紅利贈點活動

(一)本公司為回饋會員,將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項紅利贈點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主動贈與會員紅利點數(以下簡稱點數)。

(二)參加資格及贈送方式:依本活動之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定將另行公告。

(三)本公司保留隨時調整點數相關規定之權利。

(四)存續及喪失
1.您的點數自贈點時生效,其有效期間,依本活動之相關規定辦理。
2.您的會員資格終止或點數有效期間屆至時,其未使用之點數即視同放棄。
3.若您因租用或使用之電信號碼退租,致不符本活動之資格時,只要您的會員資格及剩餘點數仍有效,已獲得之點數仍可在有效期間內繼續使用。
4.若您有違反本服務條款之情形時,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您參與本活動之權利,並有權隨時取消其已累積之所有點數。
5.您可於本公司會員網站上查詢點數,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導致計算錯誤之情形外,點數以本公司會員網站所載餘額為準。

(五)兌換、換購
1.所稱「兌換」,係指您以其累計之點數,作為取得本公司指定之平台或網站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全部對價;所稱「換購」係指您以其累計之點數抵付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一部分,不足部分另行支付價金。
2.您可於點數有效期間內於本公司指定之平台或網站上以點數兌換、換購商品或服務,不得要求本公司將之折算現金或為其他與本活動無關之給付。
3.為維護會員權益,如系統發生點數登錄異常情況時,本公司將暫停您的異常狀況之點數登錄及兌換功能;異常狀況解除時,本公司隨即恢復您的點數登錄及兌換功能。
4.有關兌換、換購之辦法及標準請依本公司指定之平台或網站之規定辦理。

(六)法律關係
1.您於兌換或換購時,即視為同意本公司於必要範圍內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予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參加廠商。
2.您所兌換或換購之各項商品及服務,係本活動之參加廠商直接提供給您,本公司與參加廠商間並無合夥、經銷、代理關係或共同出賣人、廣告媒體或保證人關係;如您與本活動之參加廠商就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爭議時,概由各參加廠商負責,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九、修改會員條款之權利

(一)本公司得隨時因法令或其他情事而增訂、修改、暫停或終止本服務條款及相關規定,經公開之公告,於本公司會員網站、帳單或各營業處所公告即生效,本公司將不對會員個別通知,您不得對本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二)有關條款之增訂、修改,如您於公告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則視為您已經同意該修訂條款。

十、服務暫停、中斷或終止

(一)本公司於下列情形之一時,有權隨時暫停、中斷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而無須通知會員,對於使用者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1.對於本網站相關系統設備進行遷移、更換或維護時。
2.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所造成服務停止或中斷。
3.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服務停止或中斷。
4.會員若違反本約定條款或其他相關規定。

(二)對於本公司網站之暫停、中斷或終止,可能造成您使用上的不便、資料遺失或其他經濟及時間上之損失,您平時應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保障您的權益,本公司無須對會員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本網站有權決定是否暫時停止或終止會員權利。遭暫時停止或終止權利之會員,不得要求退還相關費用,如有相關事證可證明未違規者,可向本網站提出要求重新處理。

十一、廣告

(一)本公司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關於其內容所展現的文字、圖片、動畫、聲音、影像或以其他方式對商品或服務之說明,都是由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所提供,對於廣告之內容,本公司基於尊重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權利,不對廣告之內容進行審查。您應該自行判斷該廣告的正確性及可信度,本公司不對廣告做任何擔保責任。

(二)本公司隨時會與其他公司、廠商等第三人(「內容提供者」)合作,由其提供包括新聞、訊息、電子報、EDM等不同內容供本公司刊登,本公司於刊登時均將註明內容提供者。基於尊重內容提供者之智慧財產權,本公司對其所提供之內容並不做實質之審查或修改,對該等內容之正確真偽亦不負任何責任。

十二、其他規定

(一)如本公司未行使本條款所載之任何法定權利或救濟時,不得視為本公司對權利之放棄,您同意本公司仍享有該等權利或救濟。

(二)如本服務條款任一規定經對本案具管轄權之法院裁定無效,則該等規定將自本條款中刪除,而不影響本服務條款其他部分,本服務條款其餘部分將持續有效並得以執行。

(三)本服務條款係就本公司會員網站及相關網站之各項服務所作之一般規定,如各該會員服務有特別規定時,則先依各該特別規定。

十三、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關於本服務條款之解釋或適用,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二)會員因使用本服務而與本公司所生之爭議,同意本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之情形外,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